告诫、约谈、限期整改…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出新规!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梳理,《办法》分为总则、岗位职责及要求、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合计二十八条。《办法》明确了相关岗位职责及要求,具体如下: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在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工作中行使决定权,确保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 对自行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和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职责。 (一)已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批准通知书,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且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已建立; (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确认与验证; (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五)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 (六)必需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可追溯; (七)所有变更、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控制或处理,不危及放行药品的合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八)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物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质量趋势基本一致; (九)委托生产的,应当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放行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和审核派驻检查记录,确认符合上市放行的要求; (十)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放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受权人变更登记; (六)未对企业内部出现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职的问题进行纠正; (七)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上一篇成为采购绿色产品的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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