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主要包括总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综合管理措施、附则等内容,共5章27条(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体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对医药代表备案、学术推广活动和接待医药代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监管职责。办法要求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药代表在从业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处理要求,防止出现有案不查、违法不究、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设立医药代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制度,加强聘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按国家要求进行医药代表信息的录入、变更和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信息删除。
(四)建立双重登记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医药代表既要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在全国统一备案平台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又要在从事学术推广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把好关口,防止有关人员假借医药代表名义从事违规活动。
(五)建立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办法要求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销售、违规统方活动,回归学术推广的主责主业。要求医药代表不得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形式的利益输送,同时,不得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或者隐瞒不良反应信息,干扰、干预医生用药等,确保临床安全、有效用药。
(六)设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办法从违规与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接触、违规统方、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捐赠赞助或参加由企业付费的各种活动等五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列举了负面清单,防范廉洁风险。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由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七)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办法要求药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中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八)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按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办法鼓励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积极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的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及其行为准则,建立监督机制、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和联合奖惩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医药代表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